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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4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广会与刘作超、皇甫中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会,刘作超,皇甫中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7民初4367号原告:张广会,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刘作超,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皇甫中梅,女,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张广会与被告刘作超、皇甫中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广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作超、皇甫中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广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13年2月20日,被告刘作超以做铝合金生意缺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亲笔写下借条一张交原告持有,后原告一直催要,被告以暂时无钱为由拖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作超、皇甫中梅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2月20日,被告刘作超向原告张广会借款100000元,被告刘作超出具借据一张交原告张广会持有,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后经原告索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查明,被告刘作超、皇甫中梅于1987年9月30日登记结婚,上述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以上所确认的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笔录、原告提交的借据、被告皇甫中梅与刘作超的结婚申请书等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开庭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作超向原告张广会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原告张广会要求二被告从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借款发生于被告刘作超、皇甫中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被告刘作超与皇甫中梅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皇甫中梅应承担还款责任。综上,对原告张广会要求被告刘作超、皇甫中梅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作超、皇甫中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质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作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广会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皇甫中梅对本判决第一项所涉款项:即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在其与刘作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刘作超、皇甫中梅负担(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秦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笑羽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