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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7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何怀亮、振兴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怀亮,镇雄县振兴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7执552号申请执行人何怀亮,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4日,贵州省毕节市人。被执行人镇雄县振兴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振兴煤矿)。法定代表人李昌培,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何怀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振兴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云南省镇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镇劳人仲调字(2015)172号劳动争议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由被执行人振兴煤矿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孙先元损失费人民币110000.00元。因被执行人振兴煤矿在法定期限内未积极履行,申请执行人何怀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振兴煤矿与镇雄县大海子煤矿有限公司进行资源整合。整合后,振兴煤矿在镇雄县大海子煤矿有限公司享有26.8%的股息,且镇雄县振兴煤矿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条件,为了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和债务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由镇雄县大海子煤矿有限公司协助本院扣留镇雄县振兴煤矿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息人民币11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时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