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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8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原告汪文益诉被告宋林玲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文益,宋林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8民初389号原告:汪文益,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日岗,湖南杰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宋林玲,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汪文益诉被告宋林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汪文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汪文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文益撤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依法减半收取3800元,由汪文益负担。审 判 长  李 敏人民陪审员  杨殿平人民陪审员  胡衡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