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郭丽英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刑初39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丽英,女,20岁(199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昔阳县,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昔阳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0月16日被羁押,2017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屈京德,北京市中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丽英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乩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丽英及其辩护人屈京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丽英伙同他人(真实姓名不详,微信名“人生必须嗨”)于2016年10月16日22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4号和颐酒店8106房间,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李某卖淫的过程中,在收取被害人李某支付的嫖资1200元后,又通过威胁方式迫使李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人生必须嗨”转账共计5000元。随后被告人郭丽英伙同“人生必须嗨”再次向李某索要5000元时被拒绝,被告人郭丽英拿出一个电击器对李某进行威胁,李某反抗后二人发生肢体冲突。和颐酒店的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被告人郭丽英于2016年10月16日在和颐酒店内被抓获。被告人郭丽英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上述事实,并有公诉机关出示的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郑某、杜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手机交易记录截图照片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诊断证明书及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天桥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起获记录、工作记录及起获物品照片,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及北京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郭丽英的辩护人屈京德当庭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郭丽英的认罪态度较好;二、被告人郭丽英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系初犯;三、被告人郭丽英已通过家属退赃;四、被告人郭丽英的部分犯罪事实尚属未遂;请求对被告人郭丽英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丽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及人身权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丽英犯敲诈勒索罪成立。被告人郭丽英的辩护人当庭提出的四点辩护意见,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郭丽英所实施的部分敲诈勒索行为尚属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丽英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能够通过家属积极退赃,亦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丽英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在案扣押款项人民币五千元,发还被害人李某。三、随案移送电击器一个、避孕套二个及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随案移送身份证一张,退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程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