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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占玲与被告李国峰、朴仁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诉讼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玲,李国峰,朴仁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027号原告:张占玲,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和平乡。被告:李国峰,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现羁押于鸡西市。被告:朴仁实,女,1947年5月14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和平乡。原告张占玲与被告李国峰、朴仁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张占玲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占玲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国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占玲撤回对李国峰的起诉。审判员  曲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