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占玲与被告李国峰、朴仁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诉讼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玲,李国峰,朴仁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027号原告:张占玲,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和平乡。被告:李国峰,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现羁押于鸡西市。被告:朴仁实,女,1947年5月14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和平乡。原告张占玲与被告李国峰、朴仁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张占玲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占玲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国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占玲撤回对李国峰的起诉。审判员 曲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