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5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5541张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5541号被执行人:张某,男,1955年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邳刑二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被执行人张某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车辆、房产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杲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