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岳某甲、岳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岳某甲,岳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1245号原告:张某,男,住南江县南江镇。被告:王某,女,住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被告:岳某甲,男,住南江县南江镇。被告:岳某乙,男,住南江县南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岳某甲、岳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明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