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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2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岳某甲、岳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岳某甲,岳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1245号原告:张某,男,住南江县南江镇。被告:王某,女,住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被告:岳某甲,男,住南江县南江镇。被告:岳某乙,男,住南江县南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岳某甲、岳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明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