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1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与李词义、钟再英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李词义,钟再英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1民初1207号原告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保城律师所)。负责人方海平,男,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康华,女,该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词义,男,1960年8月出生,汉族。被告钟再英,女,1962年4月出生,汉族,系被告李词义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城律师所与被告李词义、钟再英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保城律师所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词义存于中国工商银行罗山县支行或邮政储蓄银行罗山县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2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保城律师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词义存于中国工商银行罗山县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2000元(卡号62×××04)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王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