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2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冯某与邢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邢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2855号原告:冯某,男,195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邢某,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冯某与被告邢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16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冯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秉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