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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范宏与张岩、赵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宏,张岩,赵卫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2662号原告:范宏,男,汉族,1978年8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达,安徽天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岩,男,汉族,1957年8月1号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赵卫东,男,汉族,1968年7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沐阳县。原告范宏与被告张岩、赵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赵卫东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高 峻审 判 员  高 影人民陪审员  田玉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