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0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郝增丽、齐会民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增丽,齐会民,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0执4号申请人:郝增丽,女,汉族,1990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地怀来县。被执行人:齐会民,男,汉族,1958年9月2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郝增丽申请执行齐会民、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0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做还款计划,按计划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0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计划履行申请人可再次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立执行员 吴 军执行员 郝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