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财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国峰申请王廷玲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国峰,王海波,王廷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财保90号申请人:刘国峰,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申请人:王海波,男,1976年1月31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申请人:王廷玲,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住址庆安县。申请人刘国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海波在庆安县北三道街庆旺社区融福大酒店东200米处独栋x楼第x层xxx平方米住宅楼予以查封。申请人用任航在庆安县同源花园x区x单元xxx室xxx平方米住宅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海波在庆安县北三道街融福大酒店东200米处独栋x楼第x层xxx平方米住宅楼;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任航在庆安县同源花园x区x单元xxx室xxx平方米住宅。案件申请费1,320.00元,由被申请人王海波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学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