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古交市双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古交市双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14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工业大道13号。法定代表人:褚立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霞,山西神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山西神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古交市双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交市屯兰街道办屯村南沟。法定代表人:郝化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亮,山西神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古交市双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古交市人民法院(2016)晋0181民初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古交市双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195元,减半收取3597.5元,由上诉人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国建审判员 李 晨审判员 张璟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郜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