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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晓林与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林,淮安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8行初10号原告杨晓林,男,汉族,1965年12月12日出生,私营企业主,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淮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翔宇南道1号。法定代表人蔡丽新,该市代市长。委托代理人马文晶,淮安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宋长长,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晓林诉被告淮安市人民政府要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并组成合议庭���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案件有新的变化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晓林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淮安市人民政府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晓林对淮安市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晓林负担。审 判 长  徐冬然审 判 员  孙聂娟人民陪审员  路娜娜二O二O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