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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87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任永贵与郭振斌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永贵,郭振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87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任永贵,男,195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住神木县。被执行人:郭振斌,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陕西省西安市曲江。申请执行人任永贵与被执行人郭振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2)神民初字第00857号民事判决书、(2012)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振斌在中国工商银行陕西分行西安紫薇田园都市支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振斌在中国工商银行陕西分行西安紫薇田园都市支行账户内存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账户内。二、冻结被执行人郭振斌在中国工商银行陕西分行西安紫薇田园都市支行账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次冻结到期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钰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