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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辖终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与李会斌、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李会斌,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辖终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东路98号。法定代表人:史倬才,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葛威、董国营,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会斌,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磊,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6民初2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汤 涛审判员 马 焱审判员 赵梦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家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