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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陕西汇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陕西汇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3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法定代表人:唐雄,局长。被执行人:陕西汇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全贵平,经理。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陕西汇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案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撤案请求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依法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