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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兴文与被告马立江、崔久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文,马立江,崔久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177号原告:刘兴文,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北票市龙潭乡宏伟铁选厂投资人,住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国龙,辽宁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立江,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五一街。被告:崔久常,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遵化市苏家洼镇。原告刘兴文与被告马立江、崔久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刘兴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兴文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丽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