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栾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刑事速裁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2刑初660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栾某某,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即墨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即墨市移风店镇。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7)616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27日16是20分许,被告人栾某某因从事校车业务,驾驶鲁BXX**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学生王某某等20人上路行驶被查获。经审核,该车核定载人数为9人,系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自愿认罪,建议判处拘役三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心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