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1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郝海涛与田永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海涛,田永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871号原告:郝海涛,男,198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址:栾城区。被告:田永哲,男,1975年4月1日生,汉族,住址: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海涛与被告田永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海涛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0元,由原告郝海涛负担。审判员 于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力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