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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1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郝海涛与田永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海涛,田永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871号原告:郝海涛,男,198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址:栾城区。被告:田永哲,男,1975年4月1日生,汉族,住址: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海涛与被告田永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海涛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0元,由原告郝海涛负担。审判员  于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力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