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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3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德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森熙雅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德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南京森熙雅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3550号原告南京德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苏发大厦6楼342号。法定代表人阮超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玉兰,江苏禾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森熙雅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盘龙山庄01-04幢1单元119室。法定代表人陈琨。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德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生公司)与被告南京森熙雅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于2016年6月19日开庭审理时,原告德生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德生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维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玮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