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4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安建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建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4901号原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289号。法定代表人:卢晓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冬华,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建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电科技产业园D座14层。法定代表人:安小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厚玉,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建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739元,减半后为23369.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李 鑫人民陪审员 肖 英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丽雅打印:扈艳红校对:孙浩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