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1555梁正花与陈有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正花,陈有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1555号原告:梁正花,女,1966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陈有帅,男,1969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梁正花与陈有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梁正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有帅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正花撤诉。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梁正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