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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9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游小平与黄金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小平,黄金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9民初405号原告:游小平,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华安县,被告:黄金财,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小平与被告黄金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中,在不能向黄金财直接送达的情况下,本院多次电话联系游小平来本庭办理公告手续,并告知不办理将按撤诉处理,后又向其发出《通知书》,因游小平至今未预交案件公告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游小平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7元,由游小平负担。审 判 长  蔡旺清审 判 员  林震强人民陪审员  郑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漳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