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游棋钧与杨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棋钧,杨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107号申请执行人游棋钧,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梅苑开发区望城街居委会散居户。被执行人杨志勇,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游家镇长田村第一组。本院在执行游棋钧与杨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兑现1839.84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相关可执行的财产。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未能有效执结的情况下,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较妥。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曾均安审 判 员 刘胜和审 判 员 吴燕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