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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3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苹与蒋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苹,蒋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3执66号申请执行人:陈苹,女,生于1970年8月30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蒋莉,女,生于1972年12月1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陈苹与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纳溪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228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执行人员穷尽财产查询措施,现已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泸州市纳溪区春江路2号楼1号的两栋房产,但该房产现不便处置。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宗祥审判员  张玉春审判员  赵严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志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