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民终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何丽芬、姚剑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丽芬,姚剑南,昆明裕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6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丽芬,女,1962年1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云南省建水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剑南,男,1986年2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云南省建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云南华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裕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街道环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凯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琳,云南毛荣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何丽芬、姚剑南因与上诉人昆明裕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2016)云2524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丽芬、姚剑南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何丽芬、姚剑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2016)云2524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何丽芬、姚剑南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何丽芬、姚剑南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昆明裕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正平审判员 王丽仙审判员 杨俊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雪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