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平洋与被执行人赵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洋,赵晓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李平洋,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赵晓斌,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平洋与被执行人赵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2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达审 判 员 何苗代理审判员 邓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