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1民初4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何德华与许跃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华,许跃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497号原告:何德华,男,1979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糜志豪,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跃生,男,1961年4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现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何德华与被告常熟市虞山镇鑫嘉隆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海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因常熟市虞山镇鑫嘉隆制衣厂于2017年5月4日依法被注销,原告何德华申请追加许跃生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已予以准许。后原告何德华于2017年6月1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德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242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诉讼费5762元,由原告何德华负担。审判员  唐海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成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