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2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统礼与韩敏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统礼,韩敏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2民初2650号原告:孙统礼,男,197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告:韩敏笠,女,1996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统礼诉被告韩敏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统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统礼负担。审判员  刘筱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操惠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