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5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5486号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马王坪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74486。法定代表人:邱献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光耀,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浩宇,男,公司员工。被告:田琳,女,195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因被告付强已交清相关费用,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曾文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