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强与刘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刘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1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强,男,1974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泸县。被执行人:刘焱,男,1980年6月7日生,汉族,住泸县。本院在执行李强与刘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焱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冻结被执行人刘焱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43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毛启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金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