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民辖终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金燕与甘肃中甘网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中甘网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罗金燕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辖终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中甘网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51号统办一号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595535329M。法定代表人:张振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金燕,女,汉族,1989年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潭,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晓宁,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甘肃中甘网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金燕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民初5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甘肃中甘网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被上���人罗金燕不在重庆市长寿区居住,一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身份证信息认定被上诉人罗金燕住所地为重庆市长寿区,一审法院对此应予查明后作出裁定,一审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信息网络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了被侵权人罗金燕住所地,罗金燕住址为重庆市长寿区,重庆市长寿区属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辖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对于上诉人提出罗金燕不在重庆市长寿区居住的上诉理由,因罗金燕身份证信息显示其居住重庆市长寿区,一审起诉状亦载明其住址为重庆市长寿区,且上诉人未提供罗金燕不在重庆市长寿区居住的佐证,故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提出法院应当查明罗金燕居住地的上诉理由,因其不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范围,故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甘肃中甘网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永华审 判 员 黄新木代理审判员 邢江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玲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