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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恢2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金香、张祺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香,张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恢295-1号申请执行人:金香,女,196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张祺峰,男,1977年6月2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诸城民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祺峰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宋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执行员  范永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