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恢2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金香、张祺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香,张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恢295-1号申请执行人:金香,女,196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张祺峰,男,1977年6月2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诸城民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祺峰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宋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执行员 范永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