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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魏XX;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XX,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253号申请执行人魏XX,女,195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咸阳市乐育北路富锦佳苑*号楼*****室。被执行人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抗战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文艺,该公司总经理。权利人魏XX申请执行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按协议正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04执2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