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3执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2010高敏惠、朱丽等与无锡金太湖国际城商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敏惠,朱丽,高艺匀,无锡金太湖国际城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13执2010号申请执行人高敏惠,男,196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申请执行人朱丽,女,196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申请执行人高艺匀,女,1992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执行人无锡金太湖国际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金太湖国际城1232号。法定代表人王飞。高敏惠、朱丽、高艺匀与无锡金太湖国际城商业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锡仲裁字第42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无锡金太湖国际城商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租赁期内第一年度租金110867.21元以及违约金1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高敏惠、朱丽、高艺匀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5)锡执字第49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指定本案由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执行,因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被依法撤销,本案由新成立的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询主要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涉案房屋现在出租给无锡三福百货公司在使用,经本院组织协商,今后由无锡三福百货公司将每月租金支付给本案申请人在内的被执行人的九位债权人平均分配,高敏惠、朱丽、高艺匀在内的九位债权人均表示认可该方案。现本案无执行到位款项,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无锡金太湖国际城商业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锡仲裁字第42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查封,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包征雄代理审判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蔡 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君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