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沈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1465号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国举,该信用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伊国兴,该信用联社宏胜信用社主任。被告:沈富,男,满族,农民。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沈富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撤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俞秀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雪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