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麦桂全、刘泉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麦桂全,刘泉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财保39号申请人:麦桂全,男,194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代理人:麦宇珊,系申请人女儿。被申请人:刘泉湛,男,1958年4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申请人麦桂全与被申请人刘泉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麦桂全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泉湛银行存款合共人民币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麦宇珊已为其上述申请向本院提供现金人民币3000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麦桂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泉湛的银行存款合共人民币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保全财产清单为准)。二、冻结担保人麦宇珊的担保金人民币3000元(该款项暂存于本院代收代支帐户内)。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林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小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