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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晶申请宣告胡玉侠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晶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94民特4号申请人陈晶,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人陈晶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胡玉侠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晶诉称,与被申请人胡玉侠是母女关系。胡玉侠于1995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宣告胡玉侠失踪。经查,胡玉侠,女,汉族,1960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原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立城镇新立城村小街屯(原名为长春市南关区新立城镇新立城村小街屯),系申请人陈晶母亲。于1995年离家,至今已失踪超20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7年3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第三版发出寻找胡玉侠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胡玉侠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胡玉侠于1995年下落不明,经申请人陈晶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载公告寻找,至今仍下落不明,申请人陈晶作为胡玉侠女儿,申请宣告胡玉侠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胡玉侠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苗秀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