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0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帅、邵晓倩、梁风强、王东江、长春麒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帅,邵晓倩,梁风强,王东江,长春麒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1077号原告: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建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兴鑫,该公司职员。被告:袁帅,男,1978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邵晓倩,女,197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梁风强,男,198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王东江,男,1964年11月0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长春麒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袁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帅、邵晓倩、梁风强、王东江、长春麒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275元退回原告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判员 胡忠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