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2民初6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辽宁省沈安建筑工程公司与代天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省沈安建筑工程公司,代天友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226号原告:辽宁省沈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造化镇大转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79213488。法定代表人:李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楠,男,195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代天友,男,1960年6月5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省沈安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代天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省沈安建筑工程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省沈安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8元,由原告辽宁省沈安建筑工程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金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荟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