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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冯明德与张文太为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明德,张文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705号申请执行人:冯明德,男,生于1945年12月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张文太,男,生于1967年12月24日,汉族,住邓州市。关于冯明德申请执行张文太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冯明德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7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万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