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兰德波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德波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2刑初181号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德波,男,1973年8月7日出生,畲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2017年3月1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公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德波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缪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德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至4月25日间,被告人兰德波伙同孙玉兰(已判刑)、雷珠金(批捕在逃)、贵州人“新”(身份不明)在连江县凤城镇凤尾村一旧民宅、台湾大排档附近一旧民宅、文山路国美电器对面一旧民宅、江滨路旁一旧民宅等地以“拔牌九”方式开设赌场,兰德波占赌场1.5成股份,并在赌场内抽头走码和招揽赌客等。同案人杨某、陈某2(均已判刑)受雇佣为赌场望风,每天工资人民币100元至300元不等,各获利人民币15000元。赌场每天约有二、三十人参赌,被告人兰德波等人共从中抽头获利约人民币180000元。2016年4月25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抓获参赌人员7人,缴获赌资人民币12160元及抽头款人民币51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兰德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兰德波辩解其不是赌场的股东,没有赌场股份。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4月25日间,被告人兰德波伙同孙玉兰(已判刑)、雷珠金(批捕在逃)、贵州人“新”(身份不明)在连江县凤城镇凤尾村一旧民宅、台湾大排档附近一旧民宅、文山路国美电器对面一旧民宅、江滨路旁一旧民宅等地以“拔牌九”方式开设赌场,孙某占赌场2成股份;兰德波占赌场1.5成股份,并在赌场内抽头走码和招揽赌客等。同案人杨某、陈某2(均已判刑)受雇佣为赌场望风,每天工资人民币100元至300元不等,各获利人民币15000元。赌场每天约有二、三十人参赌,被告人兰德波等人共从中抽头获利约人民币180000元,其中被告人兰德波个人获利约3000元。2016年4月25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抓获参赌人员7人,缴获赌资人民币12160元及抽头款人民币51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如下:1、证人杜某、梅某证言及辨认笔录,分别证实其半个月与1个月前在孙某、雷某、兰德波等人开设的赌场内赌博,杨某、陈某2均在赌场内望风。当日其参赌时被公安人员抓获。2、证人兰某、陈某1、高某1等人证言,分别证实当日其参与本案赌场赌博时被公安人员抓获。3、检查证、检查笔录、办案说明,证实2016年4月25日,接群众举报在连江县凤城镇凤尾村一旧民宅内有人聚众赌博,民警持检查证对该民宅进行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4、现场勘查笔录与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与概貌。5、证据保全清单与收缴清单及票据,证实公安人员在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12160元,当天的抽头款人民币5100元及赌具麻将饼一副等,被收缴在案。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参与本案赌博的人员进行处罚情况。7、同案人孙某等人刑事判决书,证实连江县人民法院以犯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同案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案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案人陈某2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8、同案人孙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含辨认笔录):2016年2月起,其与贵州人“新”(身份不明,以下简称贵州人)、雷某三人合股在连江县城关开设赌场,其中贵州人5股,雷某3股,其2股。每天赌博结束后,其三个股东有在场的人都会参与点钱。赌场前一个半月,平均每天抽头约人民币700元,计抽头约人民币30000元,后来一个月平均每天约能抽头人民币5000元,该段时间计抽头人民币150000元,总计抽头约人民币180000元。扣除开支,营利约人民币100000元。其平均每天约分人民币700元,其2股约分得人民币20000元。贵州人分得人民币50000元,雷某分得人民币30000元。2016年3月底,兰德波、陈某2、杨某也来到赌场,兰德波在赌场抽头,他认为工资太少,贵州人同意将他的股份转让1.5股给兰德波。陈某2、杨某在赌场望风,主要由贵州人发工资,有时其与雷某发工资给他们,他们每天工资人民币100元至300元不等,由赌场生意好坏决定。总共从赌场中抽头大约18万元,扣除日常开支后,只剩下大约10万元,其占有2成股份,从中分了大约2万元。9、同案人杨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含辨认笔录):其于2016年4月初在赌场望风一天,孙某嫌其不够灵活,就不让其第二天再来上班,故其只上一天班,赚得工资人民币200元。孙某、兰德波、雷某三个人于当天赌场结束时在一起算数,所以其知道他们三人是股东。其看见兰德波在赌场抽头,陈某2也在赌场望风。10、同案人陈某2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含辨认笔录):其于2016年2月底起在赌场望风,几天后杨某也来到赌场望风。其与杨某工资一样,每天工资100元至300元不等,其工资约领人民币15000元,基本上是兰德波发工资给其,有时由孙某发工资。每天赌场结束后,由孙某、雷某、兰德波在一起点钱,平时他们三人大部分时间都在赌场内,故其知道他们三人是股东。其听说还有一个外地年轻人也是赌场股东。兰德波在赌场内抽头。11、被告人兰德波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含辨认笔录),其外号叫阿肥弟,是从事二轮摩托车营运拉客,在4月份的一天,孙某让其帮忙介绍一些赌博人员到她的赌场内,每天给其两三百元的报酬。其答应了她,从那时开始就帮她介绍一些赌博人员到她的赌场内参与赌博。其在将赌博人员送到赌场后,也会在赌场内作为旁押人员参与赌博。赌场里有一个妇女在负责走码,有时候她没在的时候,其也会帮忙走码收抽头钱。其每天从孙某处获取报酬两三百元,总共大约3000元。其没有赌场的股份。12、户籍证明与到案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兰德波的基本身份情况与到案经过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兰德波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兰德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关于被告人兰德波提出其不是该赌场股东的辩解,经查,同案人孙某供述贵州人同意将他的股份转让1.5股给兰德波,同案人杨某供述孙某、兰德波、雷某三个人是股东,其看见兰德波在赌场抽头。上述同案人孙某、杨某的供述可以证实被告人兰德波是该赌场股东,且能够相互印证。故被告人兰德波的上述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兰德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兰德波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周鸣杰人民陪审员 滕 充人民陪审员 徐延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咏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