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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凤英与被执行人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林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凤英,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916号申请执行人:闫凤英,女,195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显林,总经理。被执行人:林海,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凤英与被执行人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林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有关机关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曹 坤执行员  李 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马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