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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崔某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崔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22刑初19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5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河南省叶县。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崔某某,男,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住河南省叶县。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公诉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崔某某犯贪污罪,于2017年6月1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崔某某帮助邢某(已判决)利用邢某受叶县夏李乡政府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委托发放夏李乡2012年小麦种植险理赔款的便利,非法侵吞理赔款人民币8.4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崔某某帮助邢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8.4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崔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崔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崔某某帮助邢某(已判决)利用邢某受叶县夏李乡政府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委托发放夏李乡2012年小麦种植险理赔款的便利,非法侵吞理赔款人民币8.4万元。案发后,邢某已将涉案赃款8.4万元上缴叶县人民检察院。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某某、崔某某的供述;2、证人邢某、崔某、顾某、王某、郭某、沈某的证言;3、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证明、保险单、定损清单及理赔明细表、身份证明等书证。以上证据均查证属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邢某在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8.4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崔某某在此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崔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且所贪污赃款已经退回,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崔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赵晨雁审判员  王 静审判员  孔慧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 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