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付丽华与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丽华,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2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丽华,女,1959年5月3日,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代理人:秦海峰,男,黑龙江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刘伟,男,经理。本院在执行付丽华与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15个车库,但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暂缓处分查封的财产,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不成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 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