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3执6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腾明平与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腾明平,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6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腾明平,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李杰,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执行腾明平与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李杰在中国工商银行XXX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杰在中国工商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