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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倪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倪俊,冯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室。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倪俊,男,199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冯燕,女,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津0116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编号为CNCAHP00055320156983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156807.78元、截至2016年6月6日的逾期利息798.89元及自2016年6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7419.0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52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卫国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瑞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