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民终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黄伟、宿州市立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伟,宿州市立医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7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伟,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宿州市立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中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300486002160N。法定代表人:吴超,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旗,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伟因与被上诉人宿州市立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7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79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周亚丽审判员 李德道审判员 杨俊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春秋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