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尚定、林细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尚定,林细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788号原告: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姚敏。被告:王尚定,男,1974年8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林细桃,女,1975年7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原告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尚定、林细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5元,由原告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霄宇 来源:百度“”